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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5日的贵报第6版《权利在线》栏目刊登了读者马希良的来信,咨询现实当中职务发明人如何维护“奖酬权",恰如编者所言,这个问题既涉及到广大科技人员的切身利益,更是创新的动力机制问题,这在专利制度的发达国家也有普遍意义,发生在日本的蓝色发光二极管一案就是例子。
蓝色发光二极管是在大屏幕显示器、信号机、手机画面的光源等领域被广泛使用的半导体器件,堪称21世纪电子学的核心技术。它是1993年由日本日亚化学工业公司员工中村修二研制成功的。
然而,尽管中村就此发明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其收入同公司一般职员并没有太大的区别,这在日本并不奇怪,即便是“泡沫经济"后,日本从事生产螺丝钉和计算机这两种工作的人员收入相差也并不悬殊。中村遂提出辞职并到美国的大学任教。中村虽然离开了日本,但并没有放弃自己的相关权利。
2001年后,中村要求日本法院裁定日亚向其支付合理的发明技术使用补偿金。法院评估了中村在该发明中创造的价值后做出了判决,裁定日亚公司向中村支付200亿日元(约合1.82亿美元)的补偿金。
不仅如此,根据日本专利法的规定,雇员的职务发明专利转让给公司时,雇员应获得“合理的补偿"。判决则认为计算补偿额时应考虑“专利垄断带来的利益"和“该技术开发阶段公司和发明人的贡献大小"。故法庭认定中村为此发明作出了50%的贡献,应获得日亚公司收取的专利使用许可费的一半,即604亿日元……
这个案例不仅震动了日本企业雇主和职务发明人,还产生了国际冲击波。美国IPO(美国知识产权所有者协会)对此给予了特别的关注,他们在2004年秋天的东亚之行特别关注了这个问题。
看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切实维护职务发明人的奖酬权,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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