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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将颁布施行

摘自:北京日报   2007-12-10

  

    今后,北京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将进驻举办时间在3天以上的部分展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并提供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查询等服务。记者日前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将颁布施行,该办法确立了一套政府指导、主办方负责、参展方自律解决侵权纠纷的快速处理机制,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部门知识产权保护的职责。

  据统计,近年来在北京市举办的35个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的展会中,有25个发生过知识产权纠纷,主要表现为商标侵权、专利侵权等形态,发生过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展会数量占被调查展会总数的71%。

  针对展会上时有发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状况,《办法》规定举办时间在3天以上,且为政府和政府部门主办或展出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在国际国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展会,知识产权、工商、版权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驻。

  进驻展会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受理知识产权投诉,处理展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提供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查询服务;以巡视、督导等方式监督主办方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展会期间发生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建立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的信息披露制度。

  《办法》还特别规定,主办方应当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进驻展会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行政管理部门进驻后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干扰正常的展会秩序。

  《办法》规定,对于因投诉人恶意投诉而对被投诉人造成损失的,投诉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快速处理展会期间的知识产权纠纷,《办法》还规定,被投诉人在被告知其参展项目涉嫌侵权后,应当及时出示权利证书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其拥有被投诉内容的合法权属,作出不侵权的举证,并协助主办方或者主办方设立的投诉机构工作人员对涉嫌侵权物品进行查验。

  如果被投诉人不能作出有效举证,应当按照与主办方的合同约定将涉嫌侵权的物品自行撤展或遮盖;被投诉人不自行撤展或遮盖的,主办方或者主办方设立的投诉机构可以作出相应的强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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